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各州(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
现将《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亚洲博彩公司排名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2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装货人)依法落实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责任,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第3部分,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运单。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行车日志参照电子运单管理。电子运单系统对危险货物运单及行车日志永久保存。
第三条 云南省经营性、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云南省装货人应当按规定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电子运单。
第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民爆行业管理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经营主体、装货人使用和查验电子运单情况,以及运输、充装或者装载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应当督促职责范围内的装货人,暂停为交通运输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的、长期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但未在云南省备案的外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及车辆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直至相关企业完成备案。
第五条 亚洲博彩公司排名
负责建设和维护电子运单系统,并向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民爆行业管理等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积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的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同,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依法督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全面规范使用电子运单。及时将装货人未在装卸货物前通过电子运单系统进行查验的情况抄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二)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质量信誉考核管理。
(三)实时公布长期异地经营且未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及车辆名单。
(四)建立长期异地经营企业及车辆台账,核查企业备案情况。对存在长期异地经营但未备案的云南省经营性、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通过电子运单系统暂停相关州(市)域内运单开具功能,待相关企业完成备案后及时予以恢复。
(五)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暂停相应区域和时段内的电子运单开具功能,相关限制通行措施解除后及时予以恢复。
(六)收到公安部门通知的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相关信息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暂停涉事车辆电子运单系统使用功能。安全隐患消除后,根据公安部门通知及时予以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法划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一)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二)负责督促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完成安全隐患消除,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
(三)通过电子运单系统抽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路线等动态监控信息,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查违反禁限行规定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作为装货人的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涉危险废物转移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作为装货人的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带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前款未提及的作为装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运单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运单的制作和管理,相关操作人员需经岗前培训,掌握本规定并熟练使用电子运单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企业(单位)、车辆及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系统中的基础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未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运单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可按照电子运单样式填写纸质运单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后提交装货人。同时,应当在电子运单系统恢复正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运单信息补传或者录入电子运单系统。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安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任务。
(一)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通过电子运单系统上传以下证明材料,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第1至4项证件在有效期内首次上传后,系统自动保存,后续开具运单时无需重复上传;第5项应当根据每趟运输任务的实际需要,在开具运单时上传。
1.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2.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3.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证照片;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在开具涉及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电子运单时,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上传至电子运单系统。开具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电子运单时,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上传至电子运单系统。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验以下信息:
1.驾驶人、押运人《从业资格证》是否齐全、在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是否相符,诚信考核是否在有效期内;
2.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齐全、在审验有效期内,拟承运货物数量、品名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3.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评定为一级;
4.罐车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是否相匹配;
5.企业经营范围、驾驶人从业资格范围、押运人从业资格范围、车辆经营范围(罐式车辆还须核验适装介质列表)是否同时满足所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经电子运单系统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危险货物运单进行派车。一趟运输任务中涉及多点装卸的只填写一个危险货物运单,在危险货物运单拓展信息中详细填报中间装卸信息。
(二)运输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载运普通货物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车辆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需填写行车日志,注明“运输普货”后方可派车。
(三)空车运行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因开展清洗、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或者因运输任务结束后需空车返回、前往下一装货地点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填写行车日志并注明“空车运行”后方可派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开具电子运单或行车日志后,不视为正式生效。执行运输任务前,驾驶人或者押运人须通过电子运单系统点击“开始执行任务”,系统将即时核查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是否在线:核查通过的,该电子运单或行车日志自动生效,车辆方可上路行驶;核查未通过的,该电子运单或行车日志无效,车辆不得执行运输任务。
第十八条 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任务时,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应当按照电子运单载明的货物品名、日期、装货地点、运输线路、卸货地点执行运输任务,通过手机客户端将接受任务、完成装货、完成卸货、等待派车等信息及时反馈到电子运单系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督促驾驶人、押运人及时更新运输过程中电子运单各节点状态,确保电子运单填报信息与实际运输情况相一致。载运普通货物和空车运行时,驾驶人应当按照行车日志载明的日期、地点执行运输任务。
第十九条 当趟危险货物运输任务完成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对驾驶人和押运人执行本趟运单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常情况的,方能结单安排下一趟运输任务。
第二十条 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或者突发情况,确需对电子运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在电子运单系统中记录变更原因及内容,电子运单系统将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运单。
运输过程中,驾驶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根据实际作业进展,及时通过电子运单系统更新装货、卸货等节点状态。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各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相关规定,对需要公安部门审批限制通行区域通行许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完成异地经营备案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运单系统上传相关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行驶线路与电子运单设定的线路一致。
第二十四条 装货人在每次充装或者装载前,应通过电子运单系统的“运单查验模块”查验以下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进行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具有有效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无变形、破损、泄漏,相关安全附件正常;
(四)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所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类别及数量与电子运单载明的事项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在罐式车辆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电子运单系统将自动生成运单查验记录并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云交政法〔2016〕452号)同时废止。